网友 | a** | 浏览量 | 5865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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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退役军人安置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 关于请求补发本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报告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人王欢,宣州区溪口镇人(城镇户口),于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1月底退伍回乡,2011年4月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并于9月份被录取为绩溪县乡镇公务员。 在2011年宣州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工作过程中,区民政局以考上公务员为由并没有向本人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根据宣州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对我区在部队未领取退役金的服役未满12年的城镇退役士兵,统一采取货币化安置,并依据省市规定,按照201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本人认为,自己参军入伍,履行国防义务,支援国防建设,应当合理享受优抚安置政策,自己参加省考并被录取为乡镇公务员是经过自己努力,宣州区政府并没有对本人进行任何安置行为(货币化或安排工作)。在参加公务员考试过程中也没有享受过任何优惠政策,故扣发本人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缺乏依据,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了明确的部门,在此恳请贵单位能联系实际,充分考虑本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补发本人一次性自谋职业金。 特此报告。 联系电话:1*********7 报告人:王欢 201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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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03-12 15:22:34 |
回复时间 | 2019-03-15 09:3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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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网友您好!您《关于请求补发本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报告》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于2008年12月入伍,2010年11月退伍,城镇退役士兵。您于2011年4月参加省公务员考试,并于2011年9月被录取为绩溪县乡镇公务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您在退役后两年内考取公务员,按照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皖政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不能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政策咨询电话:2827016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