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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省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9-07-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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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促进退役士兵充分稳定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兵役机关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教育培训的实施原则

(一)属地管理,相对集中培训。为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凡符合有关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教育培训方式,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教育培训。

(三)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学历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对象是退出现役1年内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一)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和刑事犯罪的;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三)无正当理由,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承训学校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六)经市级民政部门认定,不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

第三章 教育培训方式

第六条 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投档加分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宣传动员

第九条 各地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教育培训工作,并通过向退役士兵及其家庭发送公开信、印发教育培训指南、集中动员和上门动员等形式,使每一名退役士兵和家庭了解相关政策。

第十条 大力宣传退役士兵通过教育培训后实现稳定就业以及成功创业的典型,有效激发退役士兵报名参训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承训单位应当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各级兵役机关应当做好士兵入伍时有关教育培训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教育培训任务交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确定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为省易地教育培训指定机构,其部分特色专业经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招生。

第十四条 承训单位实行挂牌管理。承担易地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省辖市在对其综合考评的基础上申报,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并挂牌;承担市级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省辖市在对其综合考评的基础上,按有关程序审批并挂牌,同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每年退役士兵退役回乡期间,安置地民政部门应设立专门场所,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

  退役士兵因部队建设需要,或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须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办理延迟报名手续。

  退役士兵申请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提供当年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表样附后)。

第十七条 安置地民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核准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汇总后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其本人并说明原因。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承训机构发出入学通知书。

退役士兵易地参加教育培训的,须持《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经所属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后,由省民政厅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下达教育培训计划。退役士兵在接到培训机构发出的入学通知后,方可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退役士兵必须按规定日期,凭学校发的入学通知书,携带入学通知书所要求的材料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八条 承训单位应当在每期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教学计划、受训人名册、受训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教育培训学校和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承训单位要通过广泛调查摸底,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兴趣,摸清市场用工需求,在此基础上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提升教育培训和实现就业的关联度。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承训单位根据不同课程,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编制相应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的目标任务、课程的内容及教学时数分配、课程实施的要求及建议、选用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

第二十二条 中级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总课时不低于1600学时,每个课时为45分钟,其中实训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参训时间的一半;短期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每月课时数不低于100个,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实操实训时间不低于总课时的50%。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专业实践课(技能训练课)。公共基础课占总课时10%,专业理论课占总课时20%左右,专业实践课(技能训练课)占总课时70%左右。理论课与实践课可相互融合,实行一体化教学。

第二十四条 严格培训教学的考核管理。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均须考核,专业实践课应实行技能等级鉴定。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承训学校,以及毕业(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承训学校,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教学管理各类台帐,做好教学计划实施、学员到课记录、考核成绩、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记录等基础性资料的归档;做好毕业学员就业情况的跟踪,准确记录就业率、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及学员就业满意率等指标,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训单位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管理制度。配备年富力强的教学或管理人员担任退役士兵班级的班主任,选拔优秀退役士兵学员组建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参与管理,强化退役士兵的自我约束。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重大事项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军区所属警备区、军分区和人武部门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现役干部兼任辅导员,积极协助承训单位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珍惜机会、加强学习、立志成才。增进与退役士兵的沟通,掌握退役士兵学员思想动态,倾听意见、了解需求、改进工作、化解矛盾。严格校纪校规,完善考勤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承训单位要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并依据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和办法,加强培训学员的学籍管理。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学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密切校企合作。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实施“定向式”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

第三十一条 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充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开展“退役士兵招聘周”等活动,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完善的就业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实现顺利就业。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创业率与承训资格挂钩的机制。对退役士兵学员取得“双证”后3个月内总体就业、创业率达不到85%的承训单位,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指导承训单位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积极引导和帮助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落实优惠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第三十四条 搭建融合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就业意愿、培训需求和用工单位招录信息为一体的网上信息平台,跟踪掌握每一名退役士兵就业情况,做好针对性服务。各市、县要建立链接,并指定部门和人员开展数据采集、录入与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九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各地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资金中,按人均1000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补助到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统筹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含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参加高等学历教育和易地教育培训的费用纳入安置地民政部门预算管理和支出范围。

第三十六条 每期培训开始后,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必须附有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和教学计划,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市级民政部门在审核申请报告及花名册的基础上,确认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市级财政部门在接到民政部门资金分配方案20个工作日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并负责整合各渠道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分阶段、按比例拨付的办法直接拨付给承担教育培训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教育培训补助资金分阶段、按比例拨付的办法如下:退役士兵入学时,根据学员人数拨付60%补助资金给承训机构,培训结束后再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实际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对于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获取率低于90%,就业率(含自主创业率)低于90%的承训机构,将在拨付补助资金余款或下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三十八条 建立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与到课率挂钩的机制,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民政局商财政局确定,并报省民政厅、财政厅备案。对于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对于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单位,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

第三十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高等学历教育须到安置地民政部门备案,持退伍证明、入学通知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大中专院校学生收费)等相关材料,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予以报销学杂费、住宿费、实习费等。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标准比照技能教育培训执行。

第四十条 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承训单位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虚报教育培训项目、人数、时间等信息,骗取财政补助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工作职责

第四十一条 各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重点跟踪检查承训单位教学管理、日常管理、资金使用等,加强指导,规范办学行为。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职责为:牵头协调组织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选择确定承训单位;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报名与资格认定工作;汇总报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名单;向财政部门申报教育培训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门职责为: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承训单位名单;指导中专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做好招生及入学验证、学籍登记、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为: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承训单位名单;根据民政部门审核提供的退役士兵实际入学人数,核拨教育培训经费;对教育培训经费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四十五条 人社部门职责为:会同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承训单位名单;指导技工院校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相关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负责审核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培训补贴。

第四十六条 兵役部门职责为:利用征兵宣传、入伍教育、退役报到和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集中训练时机,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会同承训单位做好在校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参与对承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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