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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007-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其他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01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
发布时间:2020-07-01 16:54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举措》

发布机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2020-01-15   信息来源: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浏览次数:8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我省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省级财政对各地给予补助。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政府补缴的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补缴年限对应记录中断缴费年度的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超过服役年限的,可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申请人的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断缴年限和应补缴年限,以及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查认定;欠缴单位是否有缴费能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核查认定;申请人的入伍材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兵役机关予以配合;申请人是否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核查认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费保障。


(一)申请和受理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等材料到原单位或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参保或补缴。原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单位;原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排工作后与原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其他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仍按上述渠道申请办理。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提交原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接收申请材料,汇总提交原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原在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退役士兵,其申请由安置时户籍入户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


(二)办理


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军龄和退出现役方式进行核查,核查后将申请表提供给相关部门核定相关信息并及时反馈。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补缴费用手续。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级成立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专班,各地要成立相应专项工作组及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本地区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精准落实政策。各地要对本辖区符合条件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安置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一人一档”,将退役士兵申请、核查认定及参保、补缴等有关材料装入卷宗,严格规范管理,以备复查复核。


(三)加快工作进度。各地要按照中央及省统一部署,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社会保险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原则上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工作于2019年12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实行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