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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207-0000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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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安徽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01
《安徽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1 11:09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正式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工作规范》背景

    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制发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83号),要求各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严格落实《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军人部发〔202167号),制定出台本地区的配套措施,明确本地常住对象申领条件等。按照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我们起草了相关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周边省份做法,最终形成了《工作规范》。

    二、《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九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申请人范围,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可以申请优待证。

    第二部分为优待证类别,明确了优待证分为退役军人优待证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

    第三部分为优待证申请,明确了“现场申请”、“网上申请”和“入户办理”三种申请方式,同时规定了5种不予受理情形和申请优待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部分为审核流程,明确了“在户籍地所在省份申请户籍省份发放优待证”,“在常住地所在省份申请户籍省份发放优待证”,以及“在常住地所在省份申请常住省份发放优待证”三种情形下的具体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及检查”、“核实”、“初审”、“审核”、“备案”、“金融核验”和“制证”等7个步骤。

    第五部分为优待证寄送,明确了优待证的寄发流程包括“寄送”、“签收”、“核对”及“分发和送达”等4个步骤。

    第六部分为优待证补换,明确了优待证遗失、损坏或证面信息需要更改时,持证人申请补领的具体流程。

    第七部分为优待证收回,明确了需要收回优待证的7种具体情形以及收回流程。

    第八部分和第九部分分别为责任追究及相应工作保障措施。

    三、明确相关问题

    一是本地常住对象是否可以申领常住地优待证。申请人原则上应申请户籍所在地省份发放的优待证。非我省户籍对象申请安徽省优待证发放的,应满足在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2年及以上;如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向户籍地省份申请发放优待证。

    二是如何引导持证对象珍视荣誉、规范使用。为提升持证对象对优待证的珍视程度,《工作规范》明确了对持证对象收回光荣牌的具体情形和流程,引导他们珍视荣誉、规范使用优待证。

    三是对涉及优待证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怎样处置。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故意污损、划刻、破坏优待证或者恶搞、丑化、玷污优待证形象,将优待证用于商业、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恰当使用优待证的行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督促纠正、批评教育。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四、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要求

    《工作规范》明确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中应当积极主动、热情周到,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工作;对于年龄超过80周岁、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申请的人员,就近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提供上门服务。对因履职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