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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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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3
《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3 15:25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卫生局、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印发《细则》?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为切实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细则》适用对象有哪些?

《细则》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

三、如何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力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

四、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医疗保险?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 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适当补助;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共同审核后,由统筹地区政府统筹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城镇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均无力参保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农村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级至十级残疾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

五、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标准有哪些?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门诊费报销,伤残部位的医疗按慢性病参保职工处理。个人门诊和住院医医疗费负担较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民政部门在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重点补助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级至十级残疾民兵民工)、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年住院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超过2000元部分,民政部门给予30%—50%医疗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六、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如何保障?

因战、因公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从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

七、《细则》从何时起执行?

200841日起执行。

八、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唐佑海,0563-30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