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长辈版|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策解读> 上级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312-0000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9
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312-00008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09
【文字解读】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9 08:43 来源: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简称《公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告》所列第一条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公告》所列第二条中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11日至202712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