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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
信件内容 咨询: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人宣州区狸桥镇人(城镇户口),于200312月入伍,201112月退伍回乡,因对政策不是很懂,选择了自谋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为何我从来就不知道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这个东西,这就暂且不讲。(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那么没有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是否就无法接续,而且过了这么多年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接下来怎么办?  

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了明确的部门,在此恳请贵单位能联系实际,充分考虑本人的合法权益。

来信时间 2019-04-12 09:36
回复时间 2019-04-15 15:45
回复部门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回复内容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肖康: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人,退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到达退休年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具体你可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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