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 x** | 浏览量 | 6349 | 问题类型 | 咨询 | 信件状态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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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保险接续问题 | ||||||
信件内容 |
咨询: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人宣州区狸桥镇人(城镇户口),于2003年12月入伍,2011年12月退伍回乡,因对政策不是很懂,选择了自谋职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9号)规定: 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成立,退伍军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了明确的部门,在此恳请贵单位能联系实际,充分考虑本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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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 2019-04-12 09:36 |
回复时间 | 2019-04-15 15: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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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回复内容 |
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肖康: 你好!你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人,退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到达退休年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具体你可咨询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