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市、县、乡、村四级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视频聊天等方式每月确认优抚对象领取待遇资格。对当月无法取得联系的,县市区局自下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对停发待遇后取得联系且仍享有领取待遇资格的优抚对象,县市区局自其确认联系下一个月起继续发放抚恤补助资金,并补发其失联期间停发抚恤补助资金。
二是建立审核备案制度。县市区局按月按标准发放抚恤补助资金,做到优抚对象造册类别清晰准确、抚恤补助标准精准无误、资金发放及时足额,资金发放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报市局审核备案。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制度。与公安、民政、人社、财政、卫健等部门联动联查,每月比对优抚对象生存信息,接收各部门信息推送,实时掌握优抚对象变更国籍、受刑事处罚、死亡等信息动态,按规定停发相应抚恤补助待遇,并在优抚系统中及时减员。
四是建立公示制度。在确保优抚对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乡镇(街道)在政务公开栏每月公示优抚对象抚恤资金发放情况,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