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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6-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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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近日,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宣城市财政局、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城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宣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细则》的出台背景。

202111日,《退役军人保障法》正式施行。2022年,退役军人事务部分别修订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249号)、《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23号)。2023年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修订印发了《安徽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皖退役军人发〔202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征求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宣城实际,坚持待遇与贡献相匹配、普惠与优待相叠加、当前与长远相统筹的原则,对现行的《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宣民优〔200819)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宣城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二、《细则》的适用对象。

《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在本市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老年子女。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细则》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八章三十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阐明政策依据,保障对象范围,相关工作原则、制度等。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列明了保障对象可依法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优惠等相关政策。第六章,组织实施。明确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第七章,监督管理。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做出规定,同时明确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以及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享受医疗政策、政策解释、施行时间等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四、《细则》的创新举措。

(一)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烈士老年子女纳入医疗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优抚医疗保障覆盖面。考虑到地区差异,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辖区内领取国家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纳入本实施细则适用人员范围

(二)增加了医疗保障内容。一是增加了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优待证享受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相关内容。二是规定当年度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优抚对象实行二次补助。三是将优抚对象门诊(含门诊慢性病)费用纳入医疗补助范围。

(三)提高了住院医疗补助标准。一是提高在乡复员军人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补助比例,由原30%—50%提高至不低于70%。二是统一全市医疗补助封顶线标准。对在乡复员军人住院医疗补助一年内累计补助额实行1.5万元封顶。三是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与7级至10级残疾退役军人、三属实行统一补助标准。

(四)进一步明确了权责。一是明确了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优抚医疗一站式费用结算等工作,加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明确了追责的情形,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双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均作出了有关处理规定。

五、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实现应保尽保。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参保。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六、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细则》中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七、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优惠?

《细则》规定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凭优待证享受优先优惠医疗服务。并就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作出规定。

八、《细则》的实施时间。

《细则》自2024528日施行,2008331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原市卫生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宣城市实施<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细则>(宣民优〔20081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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