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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公众意见征集公告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6-03-25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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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检验《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的绩效,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宣城市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宣司〔2021〕67号)要求,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事项概况

规章名称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评估主体: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评估主体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52号

二、评估目的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升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好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于2023年3月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至今已满三年。

为检验《办法》实施后的绩效,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宣城市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宣司〔2021〕67号)的要求,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适应性、立法技术认同度可行性实效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评估《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立法权限是否合法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合理性:评估《办法》设定目标科学合理;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法律规则宽严是否科学合理,处罚种类与幅度设定是否合理);

实效性评估《办法》核心制度特色条款落实情况了解烈士遗属、社会公众及基层管理人员满意度。

协调性:评估《办法》第五条部门职责划分及第三条协调机制运行状况。

操作性:评估《办法》条文是否明确可行,是否存在因缺乏配套细则导致的执行困难;核查第六条申报条件是否已制定备案。

规范性:评估《办法》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是否严密。

三、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单位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52号

联系人:胡笑雨

联系方式:0563-3022801

邮箱:1656046027@qq.com

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现行《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2.意见建议反馈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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