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检验《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后的绩效,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宣城市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宣司〔2021〕67号)要求,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事项概况
规章名称:《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评估主体: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评估主体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52号
二、评估目的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升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好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于2023年3月1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至今已满三年。
为检验《办法》实施后的绩效,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宣城市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宣司〔2021〕67号)的要求,开展《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本次评估主要针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适应性、立法技术、认同度、可行性和实效性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性:评估《办法》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立法权限是否合法,制定程序是否合法;
合理性:评估《办法》设定目标科学合理;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合理(法律规则宽严是否科学合理,处罚种类与幅度设定是否合理);
实效性:评估《办法》核心制度、特色条款落实情况,了解烈士遗属、社会公众及基层管理人员满意度。
协调性:评估《办法》第五条部门职责划分及第三条协调机制运行状况。
操作性:评估《办法》条文是否明确可行,是否存在因缺乏配套细则导致的执行困难;核查第六条申报条件是否已制定备案。
规范性:评估《办法》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规范、简明,逻辑是否严密。
三、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方式及期限
1.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单位地址:宣城市宣州区陵西路52号
联系人:胡笑雨
联系方式:0563-3022801
邮箱:1656046027@qq.com
群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发表对现行《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意见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2.意见建议反馈期限: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
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6年3月25日
皖公网安备341802020004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