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七条修改意见及《烈士褒扬条例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烈士纪念 设施实行分级保护。分级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规定。”《烈士纪念设 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7号令)第7条:“确定地方各级烈士纪 念设施,由民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 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 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 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 录。2、审查责任。审核市、 县(市、区)提供的材 料和相关政府申请。 3、决定责任:对初步审 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评 审和现地核查,合格后 报省政府审批。对不符 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制作 保护标志,登记并留存 市、县(市、区)材料 复印件,报退役军人事 务部备案,指导做好升 级后的烈士纪念设施管 理服务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行 政或法律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的; 2.违反规定审核报批相 应烈士纪念设施相应等 级的; 3.在审核工作中利用职 权谋取私利的; 4.不按《烈士褒扬条例 》和《烈士纪念设施保 护管理办法》规定或违 反相关工作程序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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