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确认
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010-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09
索引号: 11341700MB1687377A/202010-00004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它
名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0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发布时间:2020-10-09 08:24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实施依据:1.《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 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 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 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 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 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2.《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民优字〔2010〕20号) 第三条 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 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报程序如下。 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应对县级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 《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 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 相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 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 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即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 关待遇。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县级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 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 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 料目录。 2.审核阶段责任:审核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上报的确定带病回乡退 伍军人相关材料等。 3.确认阶段责任:对符 合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 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的出具批复意见。对不 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 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对认 定情况加强事后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 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 办理的; 2.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出具虚假诊 断、鉴定、证明的; 3.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不按规定的 标准、数额、对象审批 或者发放补助金; 4.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利用职权谋 取私利的; 5 .在确认带病回乡退伍 军人工作中侵犯当事人 相关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