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司法局立法性审查合格。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烈士褒扬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为做好新时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烈士褒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不断完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思想、管理体系、内外部环境、任务目标等持续发展,全社会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氛围更加浓厚。宣城市是革命老区,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就发生在我市泾县。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均涌现出大批英雄烈士。据统计,全市共有有名烈士3322名,烈士纪念设施1366处,如何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好烈士纪念设施,发挥好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需要市政府进一步从立法角度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及起草过程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成果转化为弘扬烈士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阵地作用,把握立法有据、立足实际、集思广益、规范程序的基本原则,《办法》于8月24日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社会人士意见,共收集修改意见39条、采纳意见37条、未采纳意见2条(具体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12月7日,市政府办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并遵循《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制订,适当增加了部分我市个性化的规定。
(一)整体框架。《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条-第五条系总则部分;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二)明确了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对地方政府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属地责任作了明确。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三)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倡导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等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为各界群众提供免费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