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新当选的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革命圣地,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我市是革命老区,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就发生在我市泾县。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均涌现出大批英雄烈士。据统计,全市有名烈士3322名,烈士纪念设施1366处。如何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好烈士纪念设施,提升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好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需要市政府从立法角度进一步规范。《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立法有据、立足实际、集思广益、规范程序”的基本原则,经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于8月24日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1月29日-12月1日会同我局进行集中修改论证,对收集到的39条修改意见中37条予以采纳,2条未采纳的也予以沟通说明。12月1日,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2月1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参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制订,适当增加了部分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定。
(一)整体框架。《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系总则部分;第六至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二)明确了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对地方政府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属地责任作了明确。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三)建立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倡导退役军人、烈士亲属、机关干部、青年学生等到烈士纪念设施担任义务讲解员,为各界群众提供免费讲解。
四、创新举措
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当前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面临的系列难题,明确了分级保护机制,理顺了烈士纪念设施隶属关系,规范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等,为烈士纪念设施科学规划、有效管护、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依据。
五、保障措施
《办法》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强调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细化了非法侵占或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处罚情形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政策咨询
咨询科室:宣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 联系人:唐佑海 联系方式:0563-302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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