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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出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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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泾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办法》共十五条,对泾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并对设施类型的界定与管护责任人作了全面的规定。

《办法》明确,要划定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开展服务性工作与业务性工作不断提高设施服务管理水平。

《办法》强调,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办法》突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红色资源优势,积极将符合条件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纳入泾县红色旅游线路,推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与文化旅游资源结合,进一步彰显泾县特色。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县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县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制度性成果,开启了我县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运用里程碑式的法治探索。《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县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有利于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崇尚英雄、敬畏烈士、弘扬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良好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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