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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阅读次数: 作者: 信息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3-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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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宣城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烈士褒扬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闭幕不到一周,习近平总书记带领新当选的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专程从北京前往陕西延安,瞻仰革命圣地,宣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在新的赶考之路上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的坚定信念。我市是革命老区,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就发生在我市泾县。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均涌现出大批英雄烈士。据统计,全市有名烈士3322名,烈士纪念设施1366处。如何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好烈士纪念设施,提升全市烈士纪念设施整体服务水平,发挥好红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作用,需要市政府从立法角度进一步规范。《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等。

二、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立法有据、立足实际、集思广益、规范程序”的基本原则,经征求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于8月24日提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1月29日-12月1日会同我局进行集中修改论证,对收集到的39条修改意见中37条予以采纳,2条未采纳的也予以沟通说明。12月1日,再次征求市直相关单位意见。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12月19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参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制订,适当增加了部分符合我市实际的规定。

(一)整体框架。《办法》共二十三条,第一至五条系总则部分;第六至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第十八至二十二条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二)明确了政府和各部门职责。对地方政府落实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属地责任作了明确。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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